(2014)图民小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图们市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小额字第42号原告:图们市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利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利存,汉族。被告:沈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