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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莲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莲,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杨莲,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女,汉族,1992年2月22日生。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莲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莲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莲撤回对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杨莲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