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金芝与董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建国,张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玉。上诉人董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O14)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希锋,被上诉人张金芝委托代理人刘兴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O14)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康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