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杨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康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项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