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特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常旺与闫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旺,闫立明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特字第110号申请人常旺,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闫立明,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申请人常旺与被申请人闫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闫立明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XXX**号三轮汽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闫立明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XXX**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