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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4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468号罪犯曾林,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起于2008年4月21日止于2021年4月20日。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6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2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9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