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芝敏与王举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敏,王举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李芝敏,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被告王举峰,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敏诉被告王举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敏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芝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李芝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冯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