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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芝敏与王举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敏,王举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李芝敏,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被告王举峰,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敏诉被告王举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敏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芝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李芝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冯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