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非诉行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蒋久进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蒋久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非诉行执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丰市健康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东,该局规划建设综合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久进。2012年11月28日,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大丰住建局)针对蒋久进不具备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担任开发区灶圩安置公寓17#-22#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作出大建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蒋久进罚款人民币3万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蒋久进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大丰住建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蒋久进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滞纳金,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蒋久进帐户无余额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据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建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袁菊新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