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全智、原审被告蒋俊普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岳全智,蒋俊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俊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全智,男。原审被告蒋俊普,男。上诉人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全智、原审被告蒋俊普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的哥哥系原审人民法院的在职工作人员,本案在原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上诉人的哥哥就参与了本案的财产保全,上诉人的哥哥并非原审法院的执法人员,现已参与进本案审判程序,所以,上诉人有理由怀疑以上情形会影响办案的公正审理,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上诉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除原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管辖系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长葛市,故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学海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段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