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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松林诉李洪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林,李洪欣,仇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玉兰。上诉人王松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3日,上诉人王松林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松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元,由上诉人王松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