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吕中心、吕会岭、吕兰与吕心卫、汝南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中心,吕会岭,吕兰,吕心卫,汝州市汝南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中心,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会岭,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兰,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荣堂,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心卫,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会霞,女,1972年7月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汝州市汝南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延军,该村主任。上诉人吕中心、吕会岭、吕兰与被上诉人吕心卫、原审第三人汝南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吕中心、吕会岭、吕兰不服,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6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原审原告、上诉人吕中心、吕会岭、吕兰于2014年9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上诉人吕中心、吕会岭、吕兰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均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中心、吕会岭、吕兰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均由吕中心、吕会岭、吕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议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