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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鸿飞与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飞,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941号原告赵鸿飞,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庆芳,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军静,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李贵臣,职务:局长原告赵鸿飞诉被告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