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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8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景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其工作的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本区某路某号)一楼更衣室,从前女友、被害人秦某某的更衣柜内,窃得秦背包内的秦某某身份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622150290001634XXXX)各一张。后被告人高某某至本市某路某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路支行的ATM自动提款机,将被害人秦某某卡内的钱款分二次向其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621599290000216XXXX)转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2014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工作单位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而且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搜查笔录以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赃款,并取的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人。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