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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建禄昆婺剧团与黄辉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建禄昆婺剧团,黄辉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97号原告建德市建禄昆婺剧团,住所地建德市。委托代理人陈伟宏,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辉,农民。原告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建禄昆婺剧团与被告黄辉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告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建禄昆婺剧团系王建禄以个人经营方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案应以业主王建禄为当事人,原告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建禄昆婺剧团并非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建禄昆婺剧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肖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