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永与邱增辉、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增辉,陈永,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2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增辉,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居民。原审被告王君(曾用名王艳),居民。上诉人邱增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用特快专递于2014年8月26日按照邱增辉上诉状预留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注明其上诉状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定于2014年9月3日下午16:00开庭,但邱增辉未到庭。另,上诉人邱增辉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