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