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董希汤与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希汤,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董希汤,男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102号中央商城A1000A铺面。法定代表人张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希汤与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891元(含执行费997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威力审判员 潘孝赛审判员 柯田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汤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