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2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绍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绍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279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绍明,身份证记载地址: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绍明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国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