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汶民一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