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青州市兴华福利机械厂,孙志国,赵爱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634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告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孙熙中。被告青州市兴华福利机械厂。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东阳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兆洋。被告孙志国。被告赵爱婷。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青法商初字第6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孙志国、赵爱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孙志国、赵爱婷银行存款及车辆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