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郭兰河与孙彦玲、华新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河,孙彦玲,华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郭兰河,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高唐县计生局退休干部,住高唐县汇鑫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孙彦玲,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高唐县水星家纺店业主,住高唐县大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华新立,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住高唐县大顺花园17号楼3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郭兰河与被执行人孙彦玲、华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兰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孙彦玲、华新立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562472.98元,均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