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与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于天祥,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承仲调字(2014)第17号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110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调字(2014)第1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立光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