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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伟诉盛绍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盛绍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31号原告:王伟,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盛绍露,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盛绍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