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伟诉盛绍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盛绍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31号原告:王伟,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盛绍露,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盛绍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