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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棋辉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棋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894号罪犯陈棋辉,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于省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玉兰村**号。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棋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06896元,退赔被害人黄先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棋辉上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本次退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6896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棋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棋辉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棋辉予以假释,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6896元返还被害人黄先花。(假释��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