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行受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郑仁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仁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金行受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仁汉。上诉人郑仁汉因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武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引起争议的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征收告知书属于征地前期工作期间程序性告知行为,而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郑仁汉上诉称,该土地征收告知书,明确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及惩罚措施,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告知书属于事先告知行为,为后续的征收决定服务,虽然告知书的内容涉及征收范围和补偿安置方式,但并未对相对人设定相关权利义务。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