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彭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661号罪犯彭光,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84.3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被告人彭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彭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光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彭光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止获考核积分16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光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