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韩洪杰与李现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杰,李现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韩洪杰。被告李现臣。本院受理原告韩洪杰诉被告李现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洪杰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洪杰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马士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