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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韩洪杰与李现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杰,李现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韩洪杰。被告李现臣。本院受理原告韩洪杰诉被告李现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洪杰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洪杰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马士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