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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玉娟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娟,潘达峰,郑剑铭,王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娟,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红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鸣,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达峰,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剑铭,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丽香,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娟与被执行人潘达峰、郑剑铭、王丽香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防止审限过分延长,申请人同意先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厦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纪珠英审 判 员  郭启鹏代理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