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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乔小飞与李景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705-2号原告乔小飞与被告李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乔小飞于2014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李景林给付费人民币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景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景林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景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乔小飞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景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景林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审判长  任继全审判员  朱洪日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仇洪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