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赵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