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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赵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