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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春平与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平,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王春平。委托代理人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玉梅。委托代理人刘暾,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平诉被告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春平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春平承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