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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起民初字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樊汉富与王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汉富,王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初字00587号原告樊汉富,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王蓉,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白豹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汉富与被告王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汉富于2014年9月5日以与被告王蓉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并以给付下欠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汉富负担。审判员  袁景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