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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松(曾用名庞森崇),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彬林,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朝展。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农京模,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继贤,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30日因患严重疾病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5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松、李彬林、被告人陈朝展及其辩护人农京模、被告人韩继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松、陈朝展、李彬林为牟利,从2014年3月起在田东县平马镇合乐村么育屯6组4号庞松家中提供赌具、桌椅供村民赌博,庞松、陈朝展、李彬林从中抽头渔利,并安排被告人韩继贤在外放哨。3月31日晚,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庞松家中将正在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的李彬林、庞松、陈朝展、谢金文、罗有林、陈朝法、黎兰按、罗美进、庞森然、庞月亮、黄大根、陆风花、罗仕睦、陈朝前、黄剑、陆祖泽、陆祖元、黄贤德、陆万叁、赵日德、黄忠寿、陈少仁、曾金具等共23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1131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参与开设赌场,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朝展的辩护人农京模提出:1、被告人陈朝展是从犯;2、被告人陈朝展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松、陈朝展、李彬林为牟取不当利益,从2014年3月起在田东县平马镇合乐村么育屯6组4号庞松家中提供赌具、桌椅供村民赌博,被告人庞松、陈朝展、李彬林从中抽头渔利,并安排被告人韩继贤在赌场外面放哨防止公安民警查处。2014年3月31日晚,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庞松家中将正在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的李彬林、庞松、陈朝展、谢金文、罗有林、陈朝法、黎兰按、罗美进、庞森然、庞月亮、黄大根、陆风花、罗仕睦、陈朝前、黄剑、陆祖泽、陆祖元、黄贤德、陆万叁、赵日德、黄忠寿、陈少仁、曾金具等共23人当场抓获,缴获赌资1131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谢金文、罗有林、陈朝法、黎兰按、罗美进、庞森然、庞月亮、黄大根、陆风花、罗仕睦、陈朝前、黄剑、陆祖泽、陆祖元、黄贤德、陆万叁、赵日德、黄忠寿、陈少仁、曾全具等的证言;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田东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4、户籍证明;5、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目无国法,参与开设赌场,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继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朝展的辩护人农京模提出的第1点被告人陈朝展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同案人庞松、李彬林的供述均证实该赌场是庞松、李彬林、陈朝展三人一起组织,且主要由李彬林和陈朝展负责抽水,被告人陈朝展对此亦予以供认,被告人陈朝展所起的作用是主要而非次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朝展的辩护人农京模提出的第2点被告人陈朝展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农京模提出的建议法庭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朝展所参与开设的赌场,延续的时间长,造成的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故不宜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庞松、李彬林、陈朝展、韩继贤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二、被告人李彬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朝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四、被告人韩继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1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农家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韦绍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