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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邱行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邱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进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文杰。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第0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4)第0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13元,由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秀峰审 判 员  郭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