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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坤锋诉王保朝、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锋,王保朝,王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张坤锋。被告王保朝。被告王国安。本院在审理张坤锋诉王保朝、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坤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坤锋负担。审判长 张 昊审判员 叶亚奇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罗春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