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坤锋诉王保朝、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锋,王保朝,王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张坤锋。被告王保朝。被告王国安。本院在审理张坤锋诉王保朝、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坤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坤锋负担。审判长 张 昊审判员 叶亚奇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罗春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