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开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赵开明。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开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