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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潘建华与黄春明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华,黄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潘建华,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越、陈亮,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明,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民,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华与被告黄春明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建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露本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