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中秀与胡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秀,胡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张中秀,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胡海强,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中秀申请执行胡海强(2012)翁民初字第13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 志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