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张高管件厂与西安华澳专修学院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张高管件厂,西安华澳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张高管件厂。法定代表人高练练。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朱永刚。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张高管件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488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张高管件厂支付案件款79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财产全部查封,于2014年1月24日进入评估程序,现等待评估结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成 汉审判员 王安学代理审判员郭照旗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