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三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水平、刘银与被申请人罗挺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水平,刘银,罗挺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三保字第116号申请人黄水平,男。申请人刘银,男。被申请人罗挺弛,男。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申请人黄水平、刘银与被申请人罗挺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4年8月15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黄水平驾驶湘KH06**轻型普通货车并载乘申请人刘银、黄双桃、黄婷、黄淑媚、宋凤姣由双峰县往湘乡方向行驶,途经G320线1262KM+850M处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被申请人罗挺驰驾驶的湘C760**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黄水平、刘银、黄双桃黄婷、黄淑媚、宋凤娇六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黄水平为防止被申请人罗挺弛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罗挺弛驾驶车牌号为湘C760**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挺弛驾驶车牌号为湘C760**重型厢式货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