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4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华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刑执字第4440号罪犯杨华林,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龙泉刑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余罪,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龙泉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11月3日止于2016年5月2日。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6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另查明,罪犯杨华林被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十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