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赵立雄与王自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雄,王自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赵立雄,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高台××××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倩,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自富,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雄诉被告王自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立雄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赵立雄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58元,退还479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于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