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二执加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雪梅,张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执加字第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松,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彩凤,女,汉族,1995年1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追加人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松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一汕,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雪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三华,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雪梅、张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114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自愿代陈雪梅、张三华偿还了拖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汇文谢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