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秋玲与张周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玲,张周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玲。被执行人张周然。本院于2014年元月15日作出(2014)长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告)张周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一辆,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周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张秋玲医疗费等共计9704.0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张秋玲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执行,张周然于2014年9月5日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周然所有的一辆无号牌三轮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