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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刑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本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本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刑执字第2661号罪犯杨本周。现在山东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出(2007)威环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本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2011年10月28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12月29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12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嘉奖,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本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