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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行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单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行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被执行人单春,男,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单春国土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单春罚款已缴纳,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现法院正与县里及其它部门协调解决,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行执字第00306号案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郭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