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拉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次旦旺措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次旦旺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监执字第637号罪犯次旦旺措,男,1982年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丁青县色扎乡索巴村切日组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昌中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722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藏法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0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藏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准予罪犯次旦旺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藏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罪犯次旦旺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3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九年。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次旦旺措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