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何亮,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6月10日,共获嘉奖18次;2013年5月、11月、2014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