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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于泽皓与梁玲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于泽皓,男,200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于楠,男,汉族。被执行人梁玲玲,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秦川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于泽皓与被执行人梁玲玲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泽皓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玲玲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