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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调确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国浩与高志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浩,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合调确字第44号申请人杨国浩。申请人高志明。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国浩、高志明陈效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国浩、高志明因被征承包地归属权纠纷,于2014年8月30日经合水县太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固25-23井场中没有公地。2、固25-23井场征地款归杨国浩一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长青 搜索“”